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會章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
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
會章


第一章 定義

1.1 本章則之各章內容,乃互為關連,須以章則之整體概念為準。

1.2 本章則定名為「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會章」。

1.3 「本會」指「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

1.4 「本校」或「大學」均指「香港理工大學」。

1.5 「評議會」,除非另外指明,指「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評議會」。
1.6 「會員」,除非另外指明, 指「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的會員」。

1.7 「會員大會」指「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之「週年大會」、「週年大選」及「非常務會議」。

1.8 「幹事會」,除非另外指明,指「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幹  
事會」。

1.9 「學生會」,除非另外指明,指「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


第二章 總綱

2.1 名稱

本會名稱為「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簡稱「棋會」。英文名稱為“Chess and Boardgames Club of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 (HKPUSU Chess and Boardgames Club),以下均稱為「本會」。

2.2 目的

2.2.1 於本校及社會推廣以下棋類及桌上遊戲:

- 傳統棋類 (包括中國象棋,國際象棋, 圍棋,將棋及日本麻將 )

- 桌上遊戲 (包括圖版遊戲,派對遊戲, 戰棋 及 桌面⻆色扮演遊戲)

- 卡片遊戲 (包括集換式卡片遊戲) (不包括橋牌)

2.2.2 增進會員之間的感情  

2.2.3 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直接交流


2.3 架構

本會架構由兩部分組成:
2.3.1 會員大會
2.3.2 幹事會

2.4 隸屬
本會隸屬於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

2.5 義務
本會需對影響學生會整體之事務、政策及對外關係負責。

2.6 任期
幹事會任期由七月第一日開始至來年六月三十日終結。

2.7 會址
本會地址為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棋藝及桌上遊戲學會 紅磡育才道11號

2.8 法定語言
本會法定語言為中文及英文。


第三章 會員

3.1 會員種類、權利及義務

3.1.1 基本會員:所有學生會會員在完成會員登記後,皆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3.1.1.1 基本會員權利
基本會員除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及福利外,皆可於會員大會中享有以下權利:發言、投票、提出動議、附和動議、 提名及被提名。基本會員還可參與競選、出席所有會員大會及週年大會、可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與本會任何活動及職務。

3.1.1.2 基本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守則及法律
-遵從會員大會之決議
-支付會費
-於會員大會中投票
-不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為

3.1.2 榮譽會員:凡於本會作出重大貢獻之會員皆可於會員大會中被提名及選為榮譽會員,以表彰其貢獻。

3.1.2.1 榮譽會員權利
榮譽會員皆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及福利,並於會員大會中發言。

3.1.2.2 榮譽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守則及法律
-遵從會員大會之決議
-不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為

3.2 本會之基本會員會籍需於每年迎新週時續會。

3.3 本會之基本會員會籍均於來年迎新週開始前一天完結。

3.4 本會只能於迎新週時段內招收基本會員。

第四章 幹事會

4.1 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並代表全體會員與外界溝通。
4.2 職權:
4.2.1 履行會章宗旨及執行會員大會或仲議會之決議。
4.2.2 在幹事會權力範圍內委任幹事會轄下的任何直屬工作委員會之成員。
4.2.3 委派代表團對外代表本會,並向評議會報告有關工作。
4.2.4 制定規條以處理本會一切行政工作。
4.2.5 幹事會須向會員大會及評議會負責。
4.3 任期:幹事會任期與本會年度相同。
4.4 成員:
幹事會成員於週年大選中選出,成員包括:
4.4.1 會長 (President)
4.4.2 內務副會長 (Internal Vice President)
4.4.3 外務副會長 (External Vice President)
4.4.4 財務秘書 (Financial Secretary)
4.4.5 常務秘書 (General Secretary)
4.4.6 內務秘書 (Internal Secretary)
4.4.7 外務秘書 (External Secretary)
4.4.8 福利秘書 (Welfare Secretary)
4.4.9 宣傳秘書 (Publicity Secretary)
4.4.10 出版秘書 (Publication Secretary)
4.4.11 文娛秘書 (Recreation Secretary)
4.4.12 物資管理秘書 (Resources Management Secretary)
4.4.13 學術秘書 (Academic Secretary)
4.5 成員職責:

4.5.1 會長為本會行政首長,負責本會一切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須經常向評議會報告本會狀況。
4.5.2 內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並負責本會所有內務事宜,如遇會長缺席或辭職, 將出任署理會長。
4.5.3 外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並負責本會所有外務事宜。
4.5.4 財務秘書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4.5.5 常務秘書負責處理幹事會會議紀錄、檔案、函件往來,及其他日常行政事務。
4.5.6 內務秘書協助處理一切內務事宜。
4.5.7 外務秘書協助處理一切外務事宜及聯絡工作。
4.5.8 福利秘書負責本會會員之日常福利事宜。
4.5.9 宣傳秘書負責本會之一切宣傳事宜。
4.5.10 出版秘書負責本會之一切出版工作。
4.5.11 文娛秘書負責推行本會一切文娛事宜。
4.5.12 物資管理秘書負責管理本會一切物資。
4.5.13 學術秘書負責本會內棋藝及桌上遊戲知識規則事宜。

4.6 本會之幹事會成員只能由基本會員出任,並須經由週年大選選出。

4.7 幹事會會議
4.7.1 幹事會常務會議每月最少一次,由會長召開。
4.7.2 必要時可召開非常務會議。
4.7.3 會議議程及通知須於會議一個工作天前派發各幹事。
4.7.4 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

4.8 辭職:
各幹事之辭職須於本會之幹事會會議上獲三分之二或以上與會幹事會成員之贊成票始能通過。

4.9 解散幹事會        
4.9.1 強制解散                            
4.9.1.1 當以下情況發生,幹事會將被強行解散:                   
4.9.1.1.1 三位正、副主席全部退出
4.9.1.1.2 任何五位幹事會幹事退出
4.9.1.1.3 會員大會中,對整個幹事會提出不信任動議,並穫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與會會員和議,則通過是次不信任動議
4.9.1.2 強制解散後,非常務會議需由八份一會員召開以選出代理幹事會。該會員大會主席由大會選出。

        4.9.2 自願解散
4.9.2.1 當以下情況發生,需召開會員大會決定幹事會是否解散:
4.9.2.1.1 任何兩位正、代理幹事會主席退出
4.9.2.1.2 任何四位幹事會幹事退出
4.9.2.2 幹事會自願解散後需立即選出代理幹事會.

4.9.3 代理幹事會之職責為準備補選一個新的幹事會。該幹事會將於該屆餘下任期成為棋會幹事會。補選之守則及程序與週年大選相同。

4.9.4 代理幹事會可擁有會員大會所賦予之權力。

4.9.5 在現任幹事會解散至選出新任幹事會期間,所有本會活動將會暫停。



第五章 會議


5.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權力架構。


5.2 會員大會由該本會所有基本會員參與組成。

5.3 主席由幹事會會長擔任。如主席缺席,則由幹事會其他成員擔任。

5.4 大會秘書由幹事會常務秘書擔任。如秘書缺席,則由大會選出會員一名爲臨時秘書。

5.5 如幹事會會議通過認為有需要,或超過十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召開會員大會處理某特定事項,幹事會會長須於十個工作天內召開,而於會議上不得討論其他事項。

5.6 會員大會通知及議程:

5.6.1 所有屬會於會議十個工作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屬會事務委員會,並附上該次會議之議程及會議文件。屬會事務委員會可委派成員為法定觀察員列席會議。

5.6.2 會員大會之議程及會議文件須於會議七個工作天前經電郵發放給全體會員,及張貼於屬會佈告板。
5.7 大會法定人數最少須為全體會員之十分一。若該會會員人數少於一百人,則需要最少十人出席。

5.8 當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

5.9 主席須於大會宣佈流會後十個工作天內再行召開會議。

5.10 續會及流會後再行召開之會議,其通知須於會議三個工作天前經電郵發放給全體會員,及張貼於屬會佈告板。

5.11 會議紀錄由幹事會常務秘書負責,須於幹事會會議中宣讀及通過,並須於會議後十個工作天內經電郵發放給全體會員,及張貼於屬會佈告板。

5.12 週年大會

5.12.1 週年大會可由應屆幹事會或翌屆幹事會召開。

5.12.1.1 應屆幹事會會長可於評議會會議正式通過本會週年大選結果後至該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召開。

5.12.1.2 如應屆幹事會會長未能於該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召開週年大會,翌屆幹事會會長須於該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召開。



5.12.2 週年大會須處理及通過事項:

5.12.2.1 應/去屆幹事會全年工作報告;
5.12.2.2 應/去屆全年財政報告;
5.12.2.3 翌/應屆幹事會全年工作計劃;及
5.12.2.4 翌/應屆全年財政預算。

5.12.3 週年大會須按照會員大會之規則執行。
5.12.3.1 流會條件
5.12.3.1.1 週年大會出席的法定人數小於十分之一的基本會員人數

5.12.4 續會及流會後再行召開之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大會亦可合法召開。


第六章 財政



6.1 本會財政年度與本會之工作年度相同

6.2 會費

每位會員應在迎新週其間支付全年會費並進行會籍續期。

6.3 財務祕書應負責管理本會所有賬目
6.4 財政預算
全年財政預算應由財務祕書準備,並呈送評議會財務委員會。財政預算須均於會員大會及評議會通過方能生效。

6.5 核數
本會賬目應由評議會之財務委員會及核數委員會核對。



第七章 處分


7.1 任何會員如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為,或違反會章、附則及本會任何規則,將受到以下懲罰:


7.1.1 凍結會員權利: 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或違反會章,本會則要求仲議會召開非常務仲裁會議,仲議會可凍結該會員之一切會員權利,期限由仲議會議決。 

7.1.2 開除會籍: 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或違反會章,本會則要求仲議會召開非常務仲裁會議,以決定如何處理該名會員會籍,仲議會亦可召開會員大會,討論及處理開除該名會員會籍。

7.2 任何受到處分之會員,其一切有關資料,須張貼於本會報告板,為時不得少於一個星期。

7.3 曾被凍結權利之會員,一旦權利恢復,須張貼於本會佈告板,為時不得少於一個星期。
7.4 對幹事之遺憾動議案及幹事撤職

7.4.1 任何幹事如有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為,或違反會章、附則及本會任何規則,於會員大會上經三份之二與會成員投票贊成可通過對其幹事的遺憾議案。

7.4.2 必要時,可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該幹事之撤職議案。該動議需經在場人數三份二投票贊成可通其撒職議案。

7.5 一切處分均須由仲議會或仲議會因個別情況授權之組織執行。


第八章 解散

8.1 本會只在以下情況解散:
有關解散棋會之會員大會需被召開。出席會員數目需為本會會員人數之四份三。如於會議開始後一個半小時仍不足最低法定人數,是次會議將被中止,並於三日後及七日前再次召開。若要通過解散議案,需要在場人數之四份三贊成票方可通過議案。

8.2 在解散前,本會所有事務、財政狀況以及解散後之結束會於會員大會上公布。

8.3 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應在召開會員大會之前程交相關委員會。

8.4 直到本會所有賬目、借出款項及欠款均已被處理,否則解散決議將不會生效。

8.5 本會的解散決議將會在以下情況生效:

8.5.1 會員大會主席宣布解散議案生效

8.5.2 收到評議會確認

8.6 解散之後,棋會所有資產將由評議會負責處理



第九章 其他


9.1 附則:本會設有附屬規則,簡稱「附則」。該附則應由該屆幹事會提出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及承認,有效期為該屆幹事會任期。

9.2 會章修改: 本會會章之修改由本會幹事會或評議會提出,並提交會員大會以特定議程討論,而通過後之會章需得學生會認可,方為有效。
9.3 會章詮釋:本會會章之內容,以幹事會之詮釋為準。

9.4 本會會章(英文名稱除外)以中文為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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